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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暑来临企业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4-11-25 19:59:56 作者: 我们的动态 字号:T|T

  近期天气持续炎热高温,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劳动保护措施呢?

  1.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该采取哪些防暑降温措施?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应合理地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和操作的过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允许超出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允许超出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上班时间,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根据福建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可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8.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法定义务,怎么办?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方法实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公民、组织或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工会组织反映或向当地人社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蒋丰蔓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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