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宝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政策立法、重要案例梳理及热点案例梳理。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1号——文物资源》及其应用指南的通知
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政策措施的通知
4.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代收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修订)
5.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粮食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粮食安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立法资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修改)
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水平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支持和规范云南省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完善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1.吴某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具有“重大性”
2.柏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某银行营业信托纠纷案——营业信托之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认定
3.某技术公司诉某工程公司、第三人某银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独立保函欺诈的有限的必要的审查标准
4.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他人签订的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5.某银行与刘某侵权责任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的应向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6.上海某公司与熊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借款合同无效
7.某股份公司与马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隐瞒遗漏重大利空信息诱导投资者看多并买入或持续持股应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决策具有关联性
8.咸阳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咸阳秦都区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赵某甲、李某甲、赵某乙、程某某、强某某、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非银行机构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4.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物业公司充电桩安装协助义务范围
9.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某医疗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准确认定合伙合同关系
3.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的责任承担
4.原告A公司诉被告B、第三人C股权转让纠纷案——股权转让合同中代签行为构成容忍性表见代理的认定
8.原告A与被告B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因未及时变更登记而引发的“一股二卖”风险
9.原告A与被告B公司、第三人C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约定股权转让前目标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的效力
10.原告A诉被告B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转让股东责任承担
11.原告A诉被告B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转让股东责任承担
12.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D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的受让股东责任承担
13.原告A公司诉被告B、C、第三人D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抽逃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2020年3月26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吴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经认定,李某负全责。吴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并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后吴某要求李某、保险公司赔付各项损失九万余元。诉讼中,保险公司对吴某提交的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某鉴别判定中心,该中心根据会诊单等作出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王某与陈某曾共同经营劳保用品,双方自2012年起即存在多次大额互相转账。现王某诉至法院,称自2018年起,陈某向其借款,尚欠80余万元未偿还,并提供银行、微信转账明细和记录,要求陈某返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所借款项已交付,双方亦需形成借贷合意,现王某提供的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在王某举证不足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遂驳回王某诉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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